2014-11-14 21:36:30 来宾华图 //laibin.huatu.com/ 文章来源:广西华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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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曾在江苏省南通市下辖的如皋市石庄镇城管中队任职的张豪爆料,去年4月,他曾参与过当地一次救火行动,当时与3名同事一起救出了一对老夫妻。之后,那3名同事都因这一见义勇为行为获得了荣誉,而张豪的名字却莫名“失踪”了,取而代之的是另一名参与救火的同事。
对此说法,有关方面回应称,替代他的同事的确参与了救火,而之所以没有为张豪申报,是因为他“表现不好,之前还曾殴打过群众。他就不符合申报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条件。况且在申报时,有群众举报他工作时吃拿卡要,当时就把他停职了。”且不管这个说法是否属实,单就见义勇为的荣誉与平时工作表现挂起钩来,就让人匪夷所思。
如果说,这次是评选先进工作者、优秀党员之类的荣誉,而张豪平时工作表现确实不好的话,那仅凭他一次见义勇为的行为,不给予他这些荣誉,倒是在情理之中。但是,这次评选的是见义勇为先进分子,主要是针对他是否有见义勇为这一事实而言,并不应涉及他平时的工作表现。
如果因为平时表现不好,就不给予申报见义勇为的荣誉称号,那么,很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,在抗洪抢险等危难时刻,一些平时表现不好的人就不会站出来了。因为,他们不管站不站出来,都不会获得荣誉,也不会得到社会认可,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,任由灾难发生或者置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。
根据《关于开展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候选人评选的通知》要求:“各地筛选出已获得县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,并符合南通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评选标准,社会反响好、群众认可,且一贯遵纪守法的见义勇为人员。”张豪似乎并不符合“一贯遵纪守法”的要求,不过,根据《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》的规定,在抢险救灾中,不顾个人安危,保护国家、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,表现突出的,是见义勇为行为之一,并没有要求“一贯遵纪守法”。所以,南通市的评选标准是否符合省级条例,本身值得商榷。
鼓励见义勇为,不应该附加过多条件,只要当事人真正实施过见义勇为的行为,就应当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,这样才能真正弘扬挺身而出、见义勇为的精神,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。其实,所谓平时表现不佳的人,有了见义勇为之举,更应予以表彰,没准如此一来,他的平时表现也会因此改善呢,何乐而不为?
所以,有关部门应当摒弃对张豪的偏见,放弃对见义勇为者的过多附加条件要求,只要有见义勇为的行为,都应给予相应荣誉和奖励,以鼓励公民见义勇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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